黑龍江省、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墾總局: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完善中央直屬墾區現行‘部省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制定管理辦法”的要求,為明確中央部門和墾區所在省的管理職責,完善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中央直屬墾區加快改革發展的工作機制,加快推進墾區集團化、農場企業化改革,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農業企業集團,農業農村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黑龍江省政府、廣東省政府共同制定了《中央直屬墾區“部省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中央直屬墾區“部省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為完善中央直屬墾區“部省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突出以省為主的職責,突出墾區集團化、農場企業化的改革主線,努力把中央直屬墾區建設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農業企業集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直屬墾區是指黑龍江墾區和廣東墾區,以下簡稱“墾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直屬墾區“部省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管理體制是指對墾區的管理由墾區所在省負第一責任,國家有關部門負責加大政策支持、加強服務力度的制度安排。墾區所在省負責墾區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國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安排墾區中央財政預算投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即中央基建投資)等,墾區主要領導干部任免、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重大體制改革、資產處置等事項,按照職責分工,征求國家有關部門意見。
第四條 墾區所在省全面負責組織推進墾區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墾區省級管理體制變動,重大發展戰略調整和重大資產重組,事先征求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意見;辦社會職能改革等方案的制定,國有農場的合并、分設、下放、撤銷等體制變動,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 墾區所在省將墾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規劃納入全省規劃統一實施,全面加強墾區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事業建設。涉及中央投資的重大規劃制定報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備案。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即中央基建投資)的部分建設項目,可以通過農業農村部申報和下達計劃,其他項目可以由墾區或墾區所在省發展改革委自行申報。
第六條 墾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考核等事項管理,執行有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社會職能改革后移交地方的行政事業單位,執行所在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七條 對墾區企業國有資產,按照中央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總要求,建立完善符合農墾特點、以管資本為主的監管體制。墾區所在省和國家有關部門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完善以省為主、分工負責的監管制度。墾區所在省負責墾區企業投資規劃、改制重組、財務評價、業績考核、薪酬分配等;國家有關部門負責墾區企業重大產權變更審批、國有資本授權經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等涉及出資人權益的企業重大事項,加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
第八條 墾區所在省加強墾區國有土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管理。墾區企業改制中涉及國有土地需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授權經營及劃撥方式處置的,改制方案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實施。墾區企業土地資產與墾區外部發生產權變動,事前征求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意見。
第九條 嚴格控制并逐步減少墾區財政供養人員規模。積極穩妥推進辦社會職能改革,凡涉及中央財政補助事項事前征求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意見。辦社會職能移交后相應機構中央財政預算,按照“人隨事走、錢隨人走”的原則和相關預算管理規定劃轉給屬地政府等接收方。中央財政對按期完成農墾辦社會職能屬地化改革的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按照“先改后補”的原則撥付到地方財政部門。
第十條 墾區所在省將農墾職工和墾區居民依法納入所在省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體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轉移支付資金時,將墾區養老保險缺口納入所在省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考慮。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支持墾區事業發展,結合墾區改革發展和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規范并履行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出責任。墾區所在省將墾區作為重要經濟體,視同省級撥款單位,加大資金投入和建設項目支持,加強對墾區社會融資監管服務。中央財政安排的墾區經費,按規定履行預算申報和批復程序后,納入農業農村部部門預算,由墾區依法依規統籌使用,農業農村部履行主管部門預算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墾區所在省對墾區重大投資、財政資金、國有資產、建設項目等,依法進行日常管理、審計和監督。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適時進行抽查、稽察。財政部駐相關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墾區預算實施監管。
第十三條 墾區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日常管理和監督,遵循黨管干部、以省為主原則,堅持省委依規依紀管理。墾區主要領導干部任免,事前征求農業農村部意見,其他班子成員任免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通報。農業農村部可根據工作需要商財政部后向墾區推薦領導干部,協助加強資產監管和財政預算審核工作,征得所在省同意后由所在省任命。
第十四條 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堅持省委全面直接領導,落實墾區各級黨組織“主體責任”。墾區國有企業章程應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
第十五條 部省建立工作會商機制,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商會議,就墾區改革發展重大問題進行協調會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