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進一步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提高口蹄疫防控應急管理水平和突發疫情應對能力,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口蹄疫防控應急預案》。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口蹄疫防控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牲畜口蹄疫疫情,確保養殖業持續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早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規定了口蹄疫的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響應和善后的恢復重建等應急管理措施。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口蹄疫防控應急管理與處置工作。
2 疫情監測與預警
2.1 監測與報告
2.1.1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監測制度,建立和完善相關基礎信息數據庫。要做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時匯總分析突發疫情隱患信息,預測疫情發生的可能性,對可能發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必要時,要立即向上級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2.1.2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口蹄疫疫情監測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口蹄疫疫情時,要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2.1.3 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認定為臨床懷疑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必要時,請國家口蹄疫參考實驗室派人協助、指導采樣。
2.1.4 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確認為疑似疫情的,應在1小時內向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2.1.5 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和農業部。
農業部確認為口蹄疫疫情的,應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2 疫情確認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認定。
(1)現場臨床診斷。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兩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符合口蹄疫典型癥狀的可確認為疑似病例。
(2)省級實驗室或國家口蹄疫參考實驗室確診。對疑似病例或癥狀不夠典型的病例,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采集病料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可認定為確診病例,同時將病料送國家口蹄疫參考實驗室復核。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對難以確診的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口蹄疫國家參考實驗室檢測,進行確診。
(3)農業部根據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口蹄疫國家參考實驗室的最終確診結果,確認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分級
口蹄疫疫情分為四級。
2.3.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疫情
(1)在14日內,5個以上(含)省份連片發生疫情。
(2)20個以上縣(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3)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特別嚴重口蹄疫疫情。
確認Ⅰ級疫情后,按程序啟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本預案。
2.3.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疫情
(1)在14日內,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含)相鄰地(市)的相鄰區域或者5個以上(含)縣(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2)農業部認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確認為Ⅱ級疫情后,按程序啟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本預案。
2.3.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較大)疫情
(1)在14日內,在1個地(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含)縣(區)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含)。
(2)農業部認定的其他較大口蹄疫疫情。
2.3.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一般)疫情
(1)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
(2)農業部認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發生口蹄疫疫情時,疫情發生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同時,根據疫情趨勢,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
2.4 疫情預警
根據口蹄疫疫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將口蹄疫疫情的預警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預警,分別為特別嚴重(一級)、嚴重(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級別,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2.4.1 特別嚴重(一級)預警
發生特別重大口蹄疫疫情(Ⅰ級)確定為特別嚴重(一級)預警;由農業部向發生疫情省份的周邊省份及經評估與疫情存在關聯的省份發出預警。根據農業部預警或疫情發生地省級獸醫部門的疫情通報,毗鄰省區可啟動應急響應,對本省內與疫情省(或疫情發生地)交界的毗鄰地區和受威脅地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2.4.2 嚴重(二級)預警
發生較大口蹄疫疫情(Ⅱ級)時,以及口蹄疫病毒種發生丟失時,確定為嚴重(二級)預警;由有關省省級獸醫部門向本省發出預警。根據疫情發生地省級獸醫部門的疫情通報,毗鄰省區可啟動應急響應,對本省內與疫情省(或疫情發生地)交界的毗鄰地區和受威脅地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2.4.3 較大(三級)預警
發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級)或周邊地(市)發生較大口蹄疫疫情(Ⅲ級)時,確定為較大(三級)預警;由地市級獸醫部門向本轄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2.4.4 一般(四級)預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定為一般(四級)預警,由縣級獸醫部門向本轄區發出預警。
(1)在監測中發現口蹄疫病原學監測陽性樣品,根據流行調查和分析評估,有可能出現疫情暴發流行的。
(2)周邊縣(市、區)發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級)時。
3 應急指揮系統和部門分工
3.1 應急指揮機構
農業部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口蹄疫防控應急管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向國務院提出啟動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建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口蹄疫防控應急管理與處置工作,并根據突發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地方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門合作機制,形成多部門共同參與的聯防聯控機制。
3.2 部門分工
各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依據本預案及《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口蹄疫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應當支持和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應急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臨時處置
在發生疑似疫情時,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在疑似疫情報告同時,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家畜及畜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進行嚴格消毒等臨時處置措施。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對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并按規定進行徹底消毒等無害化處理。
必要時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2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 為發病動物或野生動物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畜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散養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場及其活動場地為疫點;病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以運載病畜的車、船、飛機等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 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內的區域。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時,疫區范圍為疫點邊緣向外延伸5公里的區域。
受威脅區 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時,受威脅區范圍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30公里的區域。
在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時,應考慮當地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評估結果。
4.3 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發布封鎖令。
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時,由共同上一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4.4 對疫點采取的措施
4.4.1 撲殺并銷毀疫點內所有豬、牛、羊等牲畜及同群畜,并對病死畜、被撲殺畜及其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4.4.2 對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糞便、墊料、飼料、污水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4.4.3 對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
4.4.4 對發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產品進行追蹤,并作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5 對疫區采取的措施
4.5.1 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對出入人員和車輛及有關物品進行消毒。
4.5.2 對疫區內的易感動物進行隔離飼養,加強疫情持續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積極開展風險評估,并根據易感動物的免疫健康狀況開展緊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一旦出現臨床癥狀和監測陽性,立即按國家規定標準實施撲殺并作無害化處理。
4.5.3 對排泄物或可能受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
4.5.4 對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場地進行徹底消毒。
4.5.5 關閉生豬、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場,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出入疫區。
4.6 對受威脅區采取的措施
最后一次免疫超過一個月的所有易感動物,進行一次緊急強化免疫。加強對牲畜養殖場、屠宰場、交易市場的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4.7 野生動物控制
了解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易感動物分布狀況和發病情況,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監測結果,采取相應措施,避免野豬、黃羊等野生偶蹄獸與人工飼養牲畜接觸。當地林業部門應定期向獸醫主管部門通報有關信息。
4.8 解除封鎖
4. 8.1 解除封鎖的條件
疫情解除封鎖條件:要求疫點內最后一頭病畜死亡或撲殺后,經過14天以上連續觀察,未發現新的病例。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易感動物免疫狀況進行緊急免疫,且疫情監測為陰性,對疫點完成終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解除封鎖的條件:要求疫點內最后一頭病畜死亡或撲殺后,必須經過14天以上連續監測,未發現新的病例。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所有易感動物按要求進行緊急免疫,且疫情監測為陰性,對疫點完成終末消毒。
4.8.2 解除封鎖的程序
經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驗收合格后,由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時,必須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驗收合格后,由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
必要時,請國家口蹄疫參考實驗室參與驗收。
4.9 處理記錄與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并做好相關資料歸檔工作。記錄保存年限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4.10 非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加強檢疫監管,禁止從疫區調入生豬、牛、羊等易感動物及其產品。加強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發生風險,做好防疫各項工作,防止疫情發生。
做好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養殖戶防控意識。
4.11 疫情跟蹤
對疫情發生前14天內,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被污染飼料墊料和糞便、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分析疫情擴散風險。必要時,對接觸的易感動物進行隔離觀察,對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消毒處理。
4.12 疫情溯源
對疫情發生前14天內,所有引入疫點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來源及運輸工具進行追溯性調查,分析疫情來源。必要時,對原產地豬、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觸豬、牛、羊等牲畜群進行隔離觀察,對動物產品進行消毒處理。
5 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重大口蹄疫疫情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口蹄疫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口蹄疫疫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口蹄疫疫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制定。
5.5 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 恢復生產
口蹄疫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7 社會救助
發生口蹄疫疫情后,國務院民政主管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物資保障
建立國家級和省級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防治口蹄疫應急物資。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備貯運條件的安全區域。
6.1.1 國家重點儲備疫情處理用防護用品、消毒藥品、消毒設備、疫苗、診斷試劑、封鎖設施和設備等。
6.1.2 省級重點儲備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封鎖設施和設備等。
6.1.3 養殖規模較大的地(市)、縣也要根據需要做好有關防疫物品的儲備。相關實驗室應做好診斷試劑儲備。
6.2 資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應急處置所需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撲殺病畜及同群畜由國家給予合理補貼;強制免疫費用由國家負擔,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規定比例分別承擔。
6.3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規定,并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4 技術保障
6.4.1 國家設立口蹄疫參考實驗室,負責跟蹤口蹄疫病毒變異和相關疫苗與診斷試劑的研發,以及口蹄疫病毒分離和鑒定、診斷技術指導工作;各省(區、市)設立口蹄疫診斷實驗室,負責轄區內口蹄疫的檢測、診斷及技術指導工作。
6.4.2 國家口蹄疫參考實驗室必須達到三級生物安全水平,省級診斷實驗室必須達到二級以上生物安全水平,并經農業部認定批準。
6.4.3 國家有關專業實驗室和地方各級獸醫診斷實驗室應逐步提高口蹄疫診斷監測技術能力。
6.5 人員保障
6.5.1 縣級或地(市)級設立口蹄疫現場診斷專家組,負責口蹄疫疫情的現場診斷、提出控制技術方案建議。
6.5.2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建口蹄疫疫情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加強培訓和演練,具體實施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畜牧獸醫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衛生防疫人員等組成。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依法予以協助執行任務。
6.6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開展口蹄疫防疫和應急處置知識的普及教育,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相關防疫知識和科普知識的作用,依靠廣大群眾,對口蹄疫實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發生,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FMD)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動物為主的急性、熱性、高度傳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亞洲Ⅰ型7個血清型。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列為法定報告動物傳染病,我國將其列為一類動物疫病。
7.2 本預案由農業部組織制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農業部根據需要及時評估、修訂本預案。
7.3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等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7.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