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林)、農機、畜牧、農墾、漁業廳(委、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扎實推進全國農業科技入戶工作,規范科技入戶工程項目管理,加強科技入戶工作制度建設,我部在認真總結科技入戶工程試點經驗基礎上,根據《關于推進農業科技入戶工作的意見》(農科教發〔2004〕8號)精神,研究制定了《全國農業科技入戶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全國農業科技入戶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國農業科技入戶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農業科技入戶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科技入戶工程”)管理,根據農業部《關于推進農業科技入戶工作的意見》和國家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入戶工程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聯動抓戶”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規范管理、注重實效、創新機制、開放運行的原則,采取政府組織、專家負責、科技人員包戶的管理形式和以縣為主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三條 農業部根據科技入戶工程規劃,每年定期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計劃單列的農機、畜牧、農墾、漁業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同)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
第四條 科技入戶工程以項目縣(農墾分局)為實施主體。申報項目縣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家優勢農產品區域內的農業生產大縣;
(二)當地政府高度重視農業科技推廣工作;
(三)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健全,技術實力較強,具有實施科技入戶工程的基礎和條件。
第五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項目申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農業部審批。
第三章 技術指導單位與技術指導員
第六條 科技入戶工程的技術指導工作實行技術指導單位負責制。技術指導單位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企業、協會等單位中公開招聘產生。
第七條 技術指導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積極支持農業科技入戶工作;
(二)擁有一支專業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科技人員隊伍;
(三)具備開展技術服務與培訓條件;
(四)社會信譽良好,管理規范。
第八條 技術指導單位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技術指導和技術指導員的管理工作,定期對技術指導員進行培訓,參與科技入戶工程績效評價。
第九條 科技入戶工程實行技術指導員包戶責任制。技術指導員由技術指導單位根據科技入戶工程任務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技術指導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農村政策理論水平和農業技術水平;
(二)熟悉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農業技術指導員資格證書;
(三)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四)熟悉農民的基本情況和技術需求;
(五)身體健康,能承擔20個左右科技示范戶的技術指導任務。
第十條 技術指導員在技術指導單位的組織領導下,根據本縣科技入戶工程實施方案,結合科技示范戶實際情況,制定分戶技術指導方案;指導科技示范戶應用、推廣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科技示范戶培訓,提高科技示范戶學習接受能力、自我發展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
第四章 科技示范戶
第十一條 科技示范戶的遴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則。科技示范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農業,立志務農;
(二)家庭常年從事種養業勞動力在2人(含)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文化程度在初中(含)以上;
(三)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種養水平較高;
(四)擁護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明禮誠信,遵紀守法,群眾公認,樂于幫助和帶動周邊農戶依靠科技發展生產。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農民技術員、各類科技推廣項目示范戶、種養大戶、《綠色證書》和《跨世紀青年農民科技培訓證書》獲得者。對某些方面表現突出的農戶,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
第十二條 科技示范戶的遴選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遴選示范戶的村公布示范戶遴選條件、程序和時間;
(二)由具備相應條件的農戶自愿申請;
(三)村民委員會擇優推薦,經鄉(鎮)政府同意,在本村范圍內公示3天后,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技術指導單位配合下,對上報名單進行考察、確認,并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科技示范戶享受以下權利:
(一)要求技術指導單位和技術指導員及時提供技術和信息咨詢服務;
(二)參加技術指導單位舉辦的科技培訓,無償獲得有關技術資料;
(三)接受技術指導員有關農業生產技術指導、服務;
(四)參與技術指導員工作績效評價;
(五)在規定范圍內享受科技入戶工程物化技術補貼。
第十四條 科技示范戶承擔以下責任:
(一)積極參加科技培訓,帶頭使用新技術,提高科技素質和生產水平;
(二)帶動周邊20個左右的農戶,積極傳授科學技術和生產經驗;
(三)提供必要的科技示范條件,支持技術指導員做好技術示范推廣工作;
(四)履行技術服務合同,按要求填寫《科技示范戶手冊》,及時準確提供生產和技術指導服務的有關信息。
第五章 專家組與專家
第十五條 科技入戶工程實行技術工作首席專家負責制。農業部、省級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科技入戶工程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下級專家組接受上級專家組的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農業部專家組負責制定年度科技入戶工程相關行業領域的技術實施方案;審議全國農業主導品種和主推技術;審核省級行業技術指導方案;指導、監督、檢查省級和縣級專家組工作;參與科技入戶工程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省級和縣級專家組分別負責制定本級科技入戶工程實施方案,篩選本省、本縣主導品種和主推技術,指導、檢查、督促技術指導員開展工作,參與科技入戶工程績效評價和工作總結。省級專家組負責審核縣級科技入戶工程實施方案,縣級專家組負責審核技術指導員分戶技術指導方案。
第十八條 各級專家組按學科領域設立首席專家,首席專家在專家組的指導下,制定本行業科技入戶工程的技術指導方案,參與制定科技入戶工程實施方案,指導本行業科技入戶工作。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農業部建立科技入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科技入戶工程的綜合協調、政策研究、資金落實和督導檢查。省級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科技入戶工程。
第二十條 科技入戶工程實行技術合同管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技術指導單位、技術指導單位與技術指導員、技術指導員與科技示范戶之間分別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建立全國科技入戶工程信息網絡。農業部負責編制數據庫軟件、數據庫;技術指導單位、技術指導員負責采集科技入戶工程和科技示范戶信息;縣級專家組負責核實、錄入;逐步實現全國科技入戶工程網絡化管理。
第七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實施科技入戶工程。鼓勵地方匹配資金,安排工作經費,加大科技入戶工程的實施力度。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主要用于三個方面:
(一)科技示范戶補貼:用于科技示范戶的示范條件和物化技術補貼。
(二)技術服務補貼:用于技術指導員開展技術服務的差旅、通訊、資料、下鄉補助等。
(三)培訓和項目監管補貼:用于技術指導員和科技示范戶的科技培訓,編印培訓資料;區域內主導品種、主推技術的遴選;建立核心示范區;項目監管、調研、宣傳等。
第二十四條 建立科技入戶工程項目資金使用公示制度。各級農業部門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項目資金。科技示范戶、技術指導員的任務指標、經費補助標準、補貼到位時間等信息都納入數據庫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立科技入戶工程績效評價機制。績效評價工作按照科學、規范、公正和注重實效的原則,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工作以項目縣為單位開展,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評價內容見附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后,寫出績效評價報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縣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在11月底以前向農業部提交本省科技入戶工程年度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 農業部對省級科技入戶工程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九條 建立科技入戶工程獎懲機制。根據各地績效評價結果,實行項目滾動管理,對績效不明顯的項目縣及時淘汰;對績效突出的技術指導單位、專家、技術指導員、科技示范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科技入戶工程接受社會監督。農業部、省級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實施中的有關信息,除需保密外,均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農業科技入戶示范工程績效評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