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局(辦公室、中心)、財政廳(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有關規定,農業部、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原則,確定、公布《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適于全國推廣的農機產品列入《目錄》。省級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參照《目錄》,結合本地農業生產和農機化發展的需要,對《目錄》進行必要的調整補充,形成省級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農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六條 《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間如有調整,按年度以農業部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八條 列入《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分成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植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脫粒清選烘干和貯存、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機械等十類。
第九條 列入《目錄》中的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目錄的提出與審定
第十條 生產企業每年9月30日前自愿向注冊地所屬或一個主銷省(區、市)的省級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報書;(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及鑒定報告復印件。
第十一條 農業部在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公告各省(區、市)負責受理申請的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受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郵編、聯系人等情況。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申報,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審議產品推廣應用和投訴情況后,對企業申報的產品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建議,于每年10月20日前將企業申報材料連同各省(區、市)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上報農業部。
第十三條 農業部委托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會同農業部農業機械化技術開發推廣總站,對各省(區、市)上報的產品進行匯總和初審,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
初審的主要內容為:(一)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二)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三)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
第十四條 農業部組織專家組,對《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進行綜合審議,于11月底前形成《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審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產品的先進性;(二)產品的適用性及范圍;(三)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四)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五)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目錄》審查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生產、推廣、鑒定、科研、銷售等方面的專家和農業專家組成。
第十六條 農業部通過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農業部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八條 《目錄》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聯合公布。農業部在征求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后,于三年期間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錄》調整公告。《目錄》和調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個部委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二十條 《目錄》公布后,依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規定增補產品。
第二十一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目錄》變更。
第二十二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和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試驗鑒定證書失效的,由農業部調查核實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與《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偽造、假冒《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農機試驗鑒定、《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省級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