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局:
你們《關于申請開展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機打出證試點工作的函》(吉牧函〔2013〕176號)、《關于在試點地區啟用“內蒙古自治區動物產品標識”和機打檢疫證明的請示》(內牧函〔2013〕6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內蒙古自治區自2013年11月5日起,開展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電子出證試點工作。
(一)自2013年11月5日起,在巴彥淖爾市、呼和浩特市、赤峰市等三個盟市的6個旗縣開展《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電子出證試點工作。試點旗縣包括巴彥淖爾市臨河區、開發區、五原縣,呼和浩特市和林縣,赤峰市敖漢旗、寧城縣。試點期間,試點旗縣電子出證和手寫出證同時實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巴彥淖爾市、呼和浩特市、赤峰市等三個盟市的所有旗縣實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證和產品A證電子出證試點工作,廢止手寫出證。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實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證和產品A證電子出證試點工作,廢止手寫出證。
(四)試點地區使用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識(小標)及機打《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證、產品A證,在原有基礎上,添加附有檢疫相關信息的二維碼。
二、同意吉林省自2013年10月20日起,全省實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電子出證,廢止手寫出證。
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樣式及填寫需符合《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樣式及填寫應用規范的通知》(農醫發〔2010〕44號)規定,印刷可采用重量為70~80克的A4紙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一式兩聯,第一聯隨貨同行,第二聯打印蓋章后由動物衛生監督所留存,不得以電子文檔代替紙質文檔存檔。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10月23日